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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汇入被冻结账户属于一般债权,不能排除执行

【裁判主旨】

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货币交付后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债权关系提出相应的请求。如果案外人认为被执行人取得诉争款项缺乏依据,可以依法向河北大无缝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8号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交付后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债权关系提出相应的请求。由于货币的特殊性,本案中,诉争款项打入河北大无缝公司后,华新公司主张对河北大无缝公司银行账户内的722817.38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华新公司认为河北大无缝公司取得诉争款项缺乏依据,可以依法向河北大无缝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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