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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让与担保形成的网签备案登记,不能排除执行

【裁判主旨】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基于民间借贷而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备案的案外人,没有排除人民法院执行的实体权利。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字371号。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吕某某虽然取得房屋的销售发票和房屋交付确认书,但结合红枫房产公司资金链断裂有关债务无法及时偿还、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及涉案房屋于2012年8月即被中信信托公司查封之情况,吕某某取得房屋销售发票和房屋确认书,实有以房屋买卖形式担保债权实现或排除强制执行的目的,故难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之事实。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吕某某主张其与红枫房产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之事实,证据不足;其据此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信信托公司主张吕某某不是真实的房屋购买人,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法院予以采信;如吕某某与红枫房产公司存有纠纷,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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