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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财产赠与子女虽未过户,可以排除执行

【裁判主旨】

受赠人享有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系针对诉争房产的请求权,且诉争房产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约定归女儿吕某某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受赠人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671号。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夫妻于2009年5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产归女儿吕某某所有,该约定是就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诉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吕某某享有的是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综合比较该请求权与顺德丰公司对刘某某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吕某某享有的请求权远远早于顺德丰公司对刘某某形成的金钱债权,具有特定指向,系针对诉争房产的请求权,且诉争房产作为刘某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约定归女儿吕某某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吕某某的请求权应当优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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