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s
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执行异议之诉经典案例 >> 配偶主张对共同财产应先分割析产,不能排除执行
详细内容

配偶主张对共同财产应先分割析产,不能排除执行

【裁判主旨】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甲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张某甲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该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张某甲、张某并没有与债权人高某某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故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张某甲、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张某认为高某某应该积极提起析产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seo seo